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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愤!14万订的全屋家具,一个月后变形又变色,负责人:个人行为
来源:   时间:2020-06-24   返回首页

 据媒体报道,河南郑州的刘女士装修房子时,从一家居店购置了总值14万元的家具,结果一个月之后,发现家具均变形又变色。

为此,气愤的刘女士找过卖方协调,卖方承认自己家具存在质量问题,并写下协议,答应退钱,结果钱款迟迟未到账。

近日,刘女士再次入店讨要钱款,结果,店内负责人不仅对退款之事不予认可,称是个人行为,甚至对家具的其店内所售也全盘否认,不禁让人满头雾水。

通过了解签订合同的过程,以及核实所签合同文本,才发现原来该次交易存在大乌龙。与刘女士签订买卖合同的虽是该店股东,但落款盖章的却是另一家公司,而且,最终钱款也是打给这个公司账户。事情明了后,刘女士才惊觉自己粗心大意。但事情既已发生,就只能积极维权。

签订买卖合同时,买方需提高警惕,明确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对象,并对最终钱款的去处有所了解。如刘女士般,稀里糊涂签了合同,买了大额的家具,最终才发现搞错了对象,但白纸黑字已然签下,货品也已装修妥当,最终只得认栽。

在购置商品,尤其是价款巨大的商品时,消费者会有意识地选择有品牌价值、口碑良好的公司,但到了签合同的时候,只把眼观集中于价款、商品的性质等,对落款对象却少有质疑。

确实,在店里看的货品,签订的合同,到最后竟买的是另一家公司的产品,如此乌龙本就极少发生。但少有发生并不意味着不会发生,不良商家就喜欢利用消费者的疏忽,制造机会,钻取漏洞,最终牟利。

要想自己不被圈套所困,消费者需在看货品时,就对销售负责人的身份进行核实;并在签订合同时,注意查看签合同人员是否有对象公司的授权委托;签订合同后,还需对落款公章进行核准检查;最终打款时,也需对对方账户的身份进行确认。如此虽耗时,但却能免去后续不必要的麻烦。

而卖方打着其它公司的幌子,利用消费者的疏漏,成交牟利,本身就存在欺诈的嫌疑。如此故弄玄虚,只会令自己原本就不出色的品牌价值,愈加贬值。与其如此费神费力地卖出货品,不如专心于提高自身商品的质量。

既不想用质量取胜,也不愿意树立品牌口碑,打着擦边球,靠着欺骗来售货,且不说将面临的法律责任和有关部门追究,单就消费者,便已将其拉入黑名单。

经营的基础无论何时皆为诚信,而销量的底气无论如何都在于质量,不讲诚信,不求质量的经营只会是短暂的。如此短视的公司,相信无需监管部门责停,迟早会被市场淘汰。其间,面临的是被消费者追偿,被名誉受损的公司追责,被监管机构查处,最终成为过街老鼠,自讨苦吃。

此外,能够让人堂而皇之带顾客入店看货,且在店内明目张胆顶着自己店铺名义,签订合同的“受害”公司,也非全然无辜。毕竟,心怀歹意的卖方能够如此顺利地欺骗顾客,让顾客全无怀疑,即使没有店员的配合,却也有店员的冷眼旁观和负责人的监管失职。

此事确实有特殊,行事之人是本店股东。但虽是股东也不能损害店铺利益,店内员工也不能冒着公司名誉受损的风险,纵容不顾。公司运行本就有既定的规则,股东行使权利也有既有的规定。

无论如何,公司与股东皆有独立的法律责任,如若股东损害公司利益,公司亦是有权追究的。因而,即使面对股东,员工们仍需按照公司规定办事,切莫因为“人情”误了事。

想来,刘女士维权该没那么顺利,如此不讲诚信的公司,想要其积极承担责任,自是困难。但相信,在法律及司法部门的帮助下,终会讨回公道。内心郁闷自是肯定,但刘女士需在兜了大圈之后吸取教训,切莫再大意行事,给不良商家以可乘之机。

同时,消费者们需去除固有观念,明白股东代表不了公司,切莫被股东之名,蒙蔽了双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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